| 麻豆在线 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 1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2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3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4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五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5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6 |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7 |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8 | 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 麻豆在线 校外培训机构 | |
| 9 | 对民办学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款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幼儿园)、麻豆在线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中小学) | 麻豆在线 民办学校 | |
| 10 | 对中小学生学籍登记的行政确认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中小学生学箱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教基〔2015〕3号)第六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麻豆在线 各级各类学校 | |
| 11 | 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发展保障科(学校安全管理科) | 麻豆在线 学校 | |
| 12 | 对适龄儿童延迟入学或者休学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十一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麻豆在线 学校 | |
| 13 | 对公办学校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幼儿园)、麻豆在线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中小学) | 麻豆在线 公办学校 | |
| 14 | 对民办学校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八条 | 麻豆在线 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幼儿园)、麻豆在线 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中小学) | 麻豆在线 民办学校 | |
| 主要负责人: 刘平华 分管负责人: 王可 填表人:潘明亮 | ||||||
| 说明: 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 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处(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 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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